如今,监控摄像头可以说是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。安装摄像头的目的,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,但摄像头的快速扩张,也给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带来了隐患。谁有权安装摄像头?哪些场所可以安装?监控视频如何处理?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的明确界定。
河南省人大近日审议通过了《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》,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、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、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;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、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,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。条例还规定,安装监控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,提醒公民自我保护隐私权;同时,禁止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系统。
如果监控技术的使用规范继续滞后,等于是将公民的隐私权置于高风险境地。一方面,监控摄像头只能限于公共场所,不能指向私人空间,一些公司在员工更衣室安装摄像头,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。另一方面,监控资料的保存和使用应有明确的规定,如果任何人都能调用,某些人就可能滥用权力、满足窥私欲望;如果不处罚私自传播行为,个人隐私就可能被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,带来名誉和心理上的伤害。前两年,网上曾出现一张车辆超速被电子眼抓拍的照片,照片中的男性司机一手握方向盘,另一手伸进副驾驶座的女性衣服里,引起一阵风波,两名当事人的身份还被“人肉搜索”。
公共场所并非没有隐私,监控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,不能涉足公民的个人事务。公共利益的维护应以公民权利为前提,尽可能少地伤害公民的私权。现在,公众对监控摄像头也往往有所警惕,既不希望一举一动都被“观看”,更担心隐私被“广而告之”,因此,一些场所要安装摄像头就会引来争议,尤其是居民小区、出租车等介于公与私之间的模糊地带。处于监控之下的生活,谁都不想要。这就需要职能部门有效监管各种监控摄像头,又要约束权力,防止滥用。
然而,当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被用来“网络反腐”时,该如何看待?这样的传播未经许可,当然是违法的,但不得不承认,它又契合了公众的反腐诉求。就如“房爷”等人被曝光一般,泄露个人房产信息同样是违法的,但公众也会疑惑,如果不这样,这些贪腐官员有可能被发现吗?既担心监控视频被任意传播,又希望某些监控视频得到传播,这样的心理看似矛盾,其实源头相同,都是希望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,公共权力受到监督。但这样的合理希望,竟可能导向对一种违法行为的“认同”,而且这种违法行为,又可能令本来期望的权利保护面临风险。这足以令人深思。
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,本不该是相互取舍的关系。唯有正规的监督渠道保持通畅,才不会令人寄望于“违法”手段,在隐私保护上,也不会如此纠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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